過失傷害案

本案的委任人為徐姓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徒步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竟貿然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逕自往對向斜穿大同街。適有另一王姓被告騎車牌沿大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址前,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故王姓被告閃避不及,不慎撞擊徐姓被告,二人分別皆因此次車禍而有所損傷。竟本人為被告辯護,法院判處被告拘役50日,但在本人爭取後准予易科罰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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