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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兩位陳姓被告,被檢察官指稱以營利之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違反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另基於其他犯意對他人有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而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由本人到庭為其辯護,其恐嚇部分法院為無罪判決,圖利聚眾賭博部分法院分別判處兩人6月及4個月有期徒刑,經本人為被告利益爭取下,法院給予二位被告易科罰金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