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案

本案的委任人為游姓被告,其涉及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填製出具其業務上製成之文書即系爭收據1紙,而後交由他人使用,該行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在審判過程中由本人為被告辯護,經由本人爭取,法院判處被告拘役30日,並允許被告易科罰金,緩刑2年也就是說被告不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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