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案

        本案的委任人為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遭原告指稱因被告缺錢周轉而向原告借面額新台幣225萬7000元支票一紙,並經被告兌現,然被告事後並未償還該票款,遂依民法第179條提起不當得利要求被告還錢。本人則以被告取得票款非無法律上之原因,難謂為不當得利等事由為其辯護,法院採信本人說詞而判處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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