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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陳姓被告,經本案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等罪,法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予以羈押,經過本人以被告均坦承犯行等事由聲請停止羈押,法院採納本人之建議,以被告繳納6萬元保證金及定期到指定派出所報到來代替羈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