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案

本案的委任人為許姓原告,梁姓被告曾欠原告5000元,被告以還錢名義請求原告提供帳戶,未料梁姓被告將原告提供的帳戶用為詐騙帳戶,要求被詐欺的受害人將錢匯入系爭帳戶中,再向許姓原告謊稱,多出來的是溢付之金額,要求原告歸還,事後原告因涉及洗錢案件而遭設定為警示帳戶,並連帶導致原告名下所有之帳戶皆因遭設定為共同警示帳戶而無法自由使用,因被告及其同夥的行為造成原告財產上的損害,原告於是委任本人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由本人協助提起訴訟,法院判原告勝訴,要求被告須給付新台幣234270元予原告以填補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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