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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本人為被上訴人之委任律師,本人於109年間替原告(即本案的被上訴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法院就原告及被告所繼承之遺產來作分割,被告不服一審法院的分割方式而提上訴,二審中經有本人為原告爭取其權益,法院仍維持一審對原告有利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