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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孫姓被告,其與其他共犯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在法院審理中被告委由本人為其辯護,經由本人爭取之下,法官採信本人之說詞,改認被告犯圖利聚眾賭博罪,雖處有期徒刑肆月,但給予緩刑參年而不需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