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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陳姓原告於106年12月26日21時許在餐飲店擦拭門口櫃檯時,被告自屋外走入屋內,其認原告阻擋行進路線,竟以手肘猛烈毆打原告之背部一下,原告驚愕之下轉過身質問被告「為何要打我」,被告回以「你擋我的路」,同時又再出手掐住原告之脖子,更以隨身攜帶之鑰匙毆打原告之肩膀,致使原告受有左肩挫傷瘀血、左上臂挫傷、右頸部挫傷等傷害。原告遂委任本人為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人在庭上提出各種事證,法官採信本人之說詞,要求被告給付新台幣50000元賠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