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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兩位胡姓被告,第一位胡姓被告涉及通姦罪與恐嚇罪,第二位胡姓被告則涉及刑法之恐嚇罪,經由檢察官起訴後,被告遂委任本人到庭為其辯護,經由本人向法院爭取後,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但給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機會,也就是說,前者不須入監服刑;而第二位胡姓被告所涉及之部分,本人替其爭取到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