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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委任人為劉姓被告,其涉嫌與詐騙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騙取他人財物而違反刑法之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由檢察官起訴,經由本人在審判中為其辯護,法院雖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個月,但經由本人爭取下,給予被告5年的緩刑機會,也就是說被告不須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