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告主張被告就原告所繼承之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於民國82年5月20日共同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5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原告遂委任本人提起民事訴訟。本人主張被告與繼承人間並無系爭債權即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縱使存在亦已罹於時效,而經過5 年後,該債權已非系爭抵押債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採信本人之主張,於是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將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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