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案

本件的委任人為被告公司,原告指稱本案由原告簽發所爭執的金額新台幣22萬500元支票原是經由原告之賴姓員工介紹,將系爭支票藉由賴姓員工友人周轉,未料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提示取得票款,然兩造互不認識,未曾有何生意往來,也無積欠被上訴人金錢,被告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票款之利益。本人以票據行為無因性等理由為被告主張權益。最後法院採信本人之說詞,而駁回原告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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