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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林姓原告,其於104年10月1日向被告調借400萬元經被告要求開立票面金額各為120萬元、180萬元、50萬元、50萬元等4紙支票,然被告僅就面額120萬元之支票匯予原告117萬7600元,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委由本人提起訴訟,法院採信本人之主張,判處被告應給付新台幣302萬元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