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本案的委任人為三位黃姓原告,其母生前為遺產繼承人,有包含被告在內六個繼承人,其應繼分各為1/6,原告之母的特留分為1/12,被繼承人以在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但該遺囑侵害原告之母的特留分,原告之母已死亡訴訟程序遂由原告承受。經由本人及林律師在法庭爭取下,法院採納本人所提出之事證,判命被告須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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