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

本案的委任人為王姓被告,其因其他共犯因細故與被害人爭執遂與該名被告與其通共犯將被害人強押至南投縣集集鎮某處之三合院民宅廣場前要求被害人鞠躬道歉,而行無義務之事。另因其他被告懷疑毒品遭人竊取共同將被害人擄至特定處所迫使被害人下跪並毆打被害人。本案被告涉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傷害罪,前者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且被告是累犯,單經由本人為王姓被告爭取權益,法院對其二行為分別僅判處拘役40日,且涉及毒品案之部分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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