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文章 > 經手案例專區
本案被繼承人鄭某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苗栗兩筆土地,兩造在分割上開遺產前,對於上開遺產為公同共有,本人主張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法院採納本人之建議准許原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