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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被告公司,原告為大廈管委會,原告指稱被告保全公司對其職員有監督管理責任,原告社區於107年8月30日凌晨發生系爭社區乙區停車場電纜線遭竊事件,管線內4條電纜線全數遭竊賊盜取,而被告等之派駐人員共3位保全竟無人發現,因被告知過失造成社區住戶共新台幣90萬元之損失,原告遂要求被告公司賠償,經本人到庭為被告爭取權益,法院最後僅判被告須給付新台幣551,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