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
去年政壇#Me too事件頻傳並一直延燒到各行各業,有鑒於職場性騷擾事件不斷發生,立法院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了性騷擾防治法,透過申訴制度之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之設立,以完善整體性騷擾防治制度。為強化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內容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為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衛生福利部衛部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 增訂性騷擾樣態。
本準則明定性騷擾的態樣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肢體、視覺騷擾,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勢、強暴脅迫、恐嚇手段為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包括下列情形: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2.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3.偷窺、偷拍。
4.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5.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6.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7.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 明文要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針對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定期檢討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 增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得採取之處置,包含: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定明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所屬員工、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機構所屬員工之訓練內容有:(一)性別平等知能。(二)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三)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四)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則續接受以下訓練:(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二)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三)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四)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五)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定明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應組成調查單位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協助,調查單位成員的性別比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相關調查方式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定明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視性騷擾事件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以免性騷擾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