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案件之申訴管道

        由於以往性騷擾案件被害人申訴困難,因此,新修的性騷擾防治法為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新法作了以下之調整:

明定受理性騷擾案件之窗口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被害人遭遇性騷擾時得依法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申訴機關為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行為人為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申訴期限

        本次修法將被害人之申訴期限延長,如果是一般新騷擾案件,申訴期限是知悉後2年;如果是權勢性騷擾或對未成年人性騷擾,申訴期限則為3年。

行為人義務

        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否則得依第30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簡化申訴程序

        1次申訴。由警察機關受理調查,主管機關審議裁罰。被害人無需提再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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