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按電鈴是否成立刑法之強制罪
幾年前曾有市議員多次喝醉酒後,半夜跑到別人家長按電鈴,要求對方開門,造成被害人時常半夜被吵醒,這種長按電鈴而未對他人有直接肢體衝突之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強制罪之要件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行為人要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要求被害為一定之行為或是讓被害人無法行使權利時,即成立刑法上之強制罪。而強暴是指被害人以有形力量施加於被害人;脅迫則是以惡害告知之方式來干擾他人之自由或權利之行使。
長按門鈴是否屬於「強暴」行為
依實務見解認為,強暴行為就是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情形,但不以直接接觸被害人為必要,以間接之方式影響他人者也屬於強暴行為。強按電鈴即是以不法實力間接施於物體上,進而影響他人之行為,而居住安寧與睡眠品質之追求亦是人民之權利。而夜間以強按電鈴之方式干擾他人睡眠,已屬於使用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由此可知,實務認為夜間強按門鈴已屬於強制罪中的強暴行為。
本案,市議員於夜間長按他人住家的門鈴屬於施用強暴手段,而後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與睡眠品質,該議員已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