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可否擔任公務員

        近日有某副總統候選人被爆出有雙重國籍,才讓不少人知悉原來不僅是非我國國籍的人民不能擔任我國公務人員,持有雙重國籍之人原則上亦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之定義

        因為雙重國籍之人不得擔任公務人員的規定規範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以我們要先了解公務人員的定義為何?並不是所有在公家機關工作的人都算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只有下列人員才是任用法所規範的公務人員: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直接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不得擔任公務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正副總統、立法委員算公務人員嗎?

        上述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已經寫得很清楚,只有三種情形可以稱為公務人員,很顯然的我國的總統(副總統)、立委還有新聞上看到的部長級以上的高官,基本上不具公務人員資格,既然這些人不是公務人員,怎麼還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呢?因為除了公務人員任用法,國籍法第20條也有相似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如果沒有我國國籍之人依國籍法第10條規定也不得擔任下列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也就是說我們在新聞上認知的高官其實很多都不屬於我們印象當中的公務人員,但是,仍屬於公職的範疇,所以,當他們要擔任公職時,雖然公務人員任用法無法限制他們,這類人員仍要遵守國籍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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