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罪案

本案涉及洗錢防制罪及聚眾賭博罪,經本人衡量當事人孫先生的最佳利益後,雖遭判有期徒刑4個月,但向法院成功爭取易科罰金之機會,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也就是說被告遵守上述規範的前提下,不用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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