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是被用於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原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也就是說被告或犯嫌,在訴訟程序中不論其嫌疑多重大,只要法院尚未判被告有罪前,都應該推定被告是無罪的。
一般大眾在面對刑事案件時,在受到媒體的渲染之下,往往將被告視為犯人,但實務上曾不止一次出現有眾多不利的證據都證明被告就是犯人,但事後又發現新證據發現犯人另有其人,尤其在DNA技術應用在偵查階段後,即發現過去有冤案的情形,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在避免這種被告遭到錯殺的情形發生。
而刑事案件法官最常被人罵恐龍法官,只會保護犯罪者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官堅守了無罪推定原則,與一般大眾想像的有罪推定原則相違悖,可試想一下,如果案件真的錯判了呢?遭錯判的被告的一生就毀了,甚至連命都沒了!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我國才採無罪推定原則,就如司法院院長在大法官釋字第670號解釋文的協同意見書所說:「…謂行為具反社會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則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遺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做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