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債非債

        新聞上時常看到時常有當事人因為嗜賭成性積欠大量賭債,搞到傾家當產,把房子都賣了,落到一貧如洗的地步,但實務上尚未認為賭債有請求權。實務上主流見解認為,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同法第71條亦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由此可知,賭博行為係無效法律行為,不生債之關係,基於賭債所生債之關係並無請求權可言。

        不過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債主持被告簽發的本票來提告,被告主張其所欠之債是賭債,但基於舉證責任的歸屬,被告要證明自身的欠款是基於賭債而來,而這部分又常常難以舉證,導致被告被訴的主因常以這類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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