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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委任人為吳姓被告,被檢察官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起訴,一審遭南投地院以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案件經由本人向二審提起上訴,經由本人到庭辯護,二審法院採信本人之說詞,改判較輕的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將被告的刑期減至有期徒刑貳年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