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本案之委任人未上訴人,被上訴人指稱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向上訴人買受「東興御園Ⅱ期」編號A1房地,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15,539,000元,然系爭房屋有漏水瑕疵,造成被上訴人有所損害,一審認定被上訴人敗訴,一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31,509元,上訴人遂委由本人為其提起上訴,本人在庭上為上訴人爭取權益,二審法院採信本人之主張,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120,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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