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

朋友向我借錢,已經超過20年沒還,我還可以要求他還錢嗎?

    我們在法律上常會看到請求權三個字,所謂請求權即是要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他人則有履行之義務,然而請求權並非永久有效,經過時間的推移,請求權的效力也會減損,消滅時效制度即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使自身請求權發生障礙的一套制度。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此可知,不論是民法還是行政法,關於消滅時效之客體,皆限於請求權。然而,並非所有請求權皆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如純粹身分關係而生的請求權、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等,即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債務人給付,不得已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給付。顯見,民法所採的是「抗辯權發生主義」即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得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因此債務人仍得自願返還債務,或是債務人於還債後才發現債權已超過消滅時效,即不可以再要求債權人把錢再還給債務人;而行政程序法則與民法不同,行政法採「權利消滅主義」,即時效完成後公法上的請求權即告消滅,權利人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請求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

消滅時效之期間

民法

15年

5年

2年

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皆為15年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行政程序法

人民對行政機關請求

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

10年

5年

消滅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之規定,消滅時效中斷的是由有三個,分別為:

  • 請求:即債權人叫債務人履行義務之行為,不一定要有書面行為,只要債權人意思達到即可,但要注意,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要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不中斷。
  • 承認:即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確定債權人有請求權存在。
  • 起訴:即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法129條又規定,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這些行為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