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責任
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由此可知,若是出租的房子有任何的損害,原則上是由房東負有修繕的義務,除非訂立租約的時候有特別規定或是依一般的使用習慣皆由承租人負責的事物,如燈泡、燈管的更換須由房客負責修繕外,否則關於修繕的問題都是由房東負擔。
若是通知房東後,房東都置之不理呢?依民法430條的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此時房客得依此規定,自行定一個期限要求房東修理,若超過時間房東還是不為所動,房客得選擇終止租約或請求房東付修理費,或是直接從租金中扣除房客所花費的金錢。
本案,負責修繕鐵門的義務人自然是屬於房東的,除非能證明鐵門壞掉的原因是王小姐故意引起的外,否則都應該由房都負責租賃物的修繕責任。
所以王小姐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