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小美長期受男友暴力相向,她可不可以申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從條文中可知,家庭暴力又可分為:

肢體暴力:涉及物理性之傷害如:肢體傷害、性侵害等行為。

精神暴力:言語、心理虐待、控制行為如,侮辱性言語、限制與他人交往之行為。

經濟暴力:經濟上的威脅及控制,要求家庭成員作特定行為或禁止作特定行為。

家庭成員

依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同法第63條之1規定,也包含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未同居之伴侶。

保護令

保護令有三種,分別為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指由主管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因家庭成員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以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因為申請通常保護令需要法院審理,為彌補被害人等候通常保護令中間的空窗期,暫時保護令就是基於此目的所生的暫時性保護措施,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職權核發或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書面聲請。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主管機關

中央為衛服部,設置防制基金

地方為縣市(直轄市)政府,家暴防治委員會、家暴中心,後者負責整合、協調司法機關、移民機關,並提供各種相關服務。家暴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

 

本案小美因懼怕男友的長期暴力行為,自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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