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期間
法律上的時間特別重要,不僅涉及雙方契約的履行與否,也包含利息的計算時間,訴訟上也涉及能否有效地提起救濟,如起訴或抗告是否超過法定時間…等,明顯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期日期間之差別
期日與期間之差別在於,期日是一個「點」如7月18日、2月2日等,即屬於一個期日,不易產生判斷上的問題。比較有問題的事期間的判斷,期間與其日不同屬於「線」的問題,如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為20日、與他方約定5日後交貨…等。
期間的計算
非連續計算:此計算方式規定在民法第123條,由於時間不連續,所以計算以日為單位,月為單位,自動換算成30日;年為單位的話自動換算為365日,如約定6個月,如果時間無法連續,則為150日。
連續計算:依民法第120條規定,期間的起點如果以時來計算,即時起算,如果是以日、星期、月、年來計算者始日不算入,如甲7月18日約定7日後還錢,則計算7日的起點為7月8日的00:00開始算第一天。
而期間的終止,如果是以日、星期、月、年的第1日來計算則終止時間為同樣期間的末日,直接舉例比較好理解:始日為1月1日,約定為2個月,則末日為2月28日;若約定為1年則為12月31日。
若不是以週、月、年的始日為起點,則是以相當日的前一日為終點,如8月23日為始日月定2個月交車,則相當日為10月23日,民法規定末日為相當日的前一日,所以期間的終點為10月22日的24:00。但如果沒有相當日呢?如1月31的相當日理論上為2月31日,終期為2月30日,但2月通常為28日頂多到29日,此時期間的終點為2月28日或29日的24:00。如果末日是星期日、紀念日、休息日時,則以次日為期間的終點。
本案小范約定10日後交車,則雙方交車的時間為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