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負評會不會成立誹謗
最近有北部某科大學生因為白飯爭議集體在google留1星負評,店家可否告學生刑法之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分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侵害個人名譽之犯罪,但是,二者還是有差異,公然侮辱罪是涉及抽象謾罵,如實務上常見案例就是以髒話問候他人家人,而誹謗罪則是有具體指謫、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Google的評論是犯何罪也是要看評論之內容,若評論為具體事件,包含人、事、時、地、物,即成立誹謗罪。
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誹謗罪之成立要件需指謫或傳述足以傷害他人名譽之事,其行為方式包含文字、圖畫或言語指謫。主觀上,行為人要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本罪如果能證明指謫真實,且所評論之事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可以阻卻違法。此外如果符合刑法第311條,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行為人亦不成立誹謗罪。
本案,如果學生對店家google的評論時,實際上有去店家消費,且是敘述真實的消費體驗則不涉及誹謗罪。反之,實際上根本未去消費或是憑空捏造店家缺失,例如:學生評論飯量少,店家不補飯等評論,若是店家有辦法證明這群學生用餐時,店家有補飯,學生的評論是捏造的,此時學生會構成誹謗罪。而民事的部分也侵害商家的名譽權,因此也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