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一)
何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人民因國家機關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造成人民權益受損時,向國家請求金錢方式來填補自身損害的一種救濟方式。
國家賠償的種類
公務員的國家賠償:此為國賠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屬於行政機關在執行國家任務之行為,所造成人民之損害時,人民有權利向國家請求賠償。
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
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又分為公共設施的賠償及自然公物或設施的賠償,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是指,政府以公共目的提供人民使用之設備,例如日常生活所見的道路、公園、港口、機場、機關建物…等。
自然公物是指開放的山域、水域,設施則是指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如登山步道的涼亭及步道本身。這些公共設施在設計管理有欠缺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小范受困於電梯中即是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
公共設施的賠償要件
設置管理有欠缺:設置是指設施建造時就有欠缺,管理則是建造後因保管不良造成公共設施有瑕疵之情形。
人民之生命、身體、人生自由、財產受損
需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小范因市府管理不擅的電梯受困其中,他的人身自由有受損,他可以想是政府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