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責任與承攬
近來有宋姓韓星的豪宅建造時,鋼筋掉落導致他人的汽車毀損,若案件發生在台灣,誰該負賠償責任 ?
承攬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由此可知,承攬是指,契約的其中一個當事人(承攬人)先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方(定作人)再給付報酬的情形,本案宋姓韓星即屬定作人,承包豪宅修建工程的工人為承攬人。
定作人責任
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從條文中可發現,承攬人發生侵權行為時,原則上只有承攬人要負賠償責任,在例外情況下,定作人才須負賠償責任。
而定作人負賠償責任的要件有:
1. 侵害他人權利者與定作人有承攬關係
2.因承攬人執行契約事項而侵害他人權利
3.定作人的指示有過失
4.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在滿足這些要件下,定作人才須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此案件發生在台灣,宋姓韓星原則上不需負車子的賠償責任,除非,她對豪宅的興建過程有過指示且有過失,才需負責。從新聞的內容觀察,鋼筋的掉落應該是工人的疏失,而非宋姓韓星的指示,因此案件若發生在台灣,宋姓韓星不用負賠償責任。該責任應由承包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