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竊盜
阿瑞因為追劇而熬夜,導致自己睡過頭,眼看上班快遲到,他在住家附近的早餐店門口發現一台插著鑰匙的機車,他想說先借騎一下,以解燃眉之急,下班的時候再庭回去就好,不料,阿瑞還車時車主已報案。試問,阿瑞是否構成刑法之竊盜罪?
一般民眾皆認為,「不告而取謂之竊」,但刑法上的竊盜罪需行為人主觀上竊取財物的故意加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才可能構成竊盜罪之要件,而所謂的使用竊盜就是不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占有他人財物之情形,多數的法律學者認為,由於刑法已明文規定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所以使用竊盜不會成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而早期的法院見解則認為,這種借騎機車的人雖然事後會將車子歸還,但是,對於油料的消耗仍屬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仍構成竊盜罪。但是,近年法院的判決也有採學說的立場,認為使用竊盜無占為己有之犯意,非竊盜罪的非難對象。
本案,阿瑞借車時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不過,他仍須負民法上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