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二)
高中生阿洪與同學於暑假期間自大豹溪戲水,他擅自離開政府規劃的戲水區跳水,不慎撞到溪中的石頭,導致自己左腳擦挫傷,阿洪可以向該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嗎?
上次有說國家賠償案件可分為公務員賠償及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而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又可分為自然公物及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為什麼要這樣區分呢?這關係到請求人是否可以順利得到賠償,若主管機關管理二者時都未設置相關警告標語,人民權利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主管機關已在自然公物或自然公物內的設施設有適當的警告標語或告示時人民仍從事危險或冒險活動時,國家的賠償責任就會出現差異:
以本案來說,大豹溪屬於自然公物這種危險水域,主管機關通常都會設置一些警告標語,且阿洪以跑到戲水區外,由此可知,是阿洪自己要從事冒險活動,因此阿洪受傷後欲請求國家賠償,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自己不需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