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行政救濟
自身的權利遭受國家侵害,一般人都會想請求國家賠償,但我國採司法二元制度,也就是說除了普通法院外,有關於公法事件,另設立行政法院來審判公法上之爭議。此時民眾則會有疑問,我要請求國家賠償,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像普通法院?
依國家賠償法12條之規定,國家賠償之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也就是說人民應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之訴。
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通常為公務員所屬機關,若是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也就是行政機關授權給民間行使公權力而侵害人民權利時,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而之前提到關於公共設施、自然公物造成人民損害時,則以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依國賠法第10條之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後,人民與行政機關先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成功,會做成協議書,日後這個協議書得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而行政機關拒絕賠償、從向機關請求賠償那天起算,超過30日還沒開始協議或協議開始了,但超過60日協議不成立,此時,請求賠償之人方可提起民事訴訟。
國賠的其他注意事項
如果人民因生命、身體受侵害有急需用錢的情形,得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得依國賠法第11條之規定,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暫時先支付醫療費與喪葬費用。
還有要注意請求的時間,國賠法也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從人民知道自己有損害時起算,2年內或損害發生起5年內,要在這段時間請求損害賠償,否則你的請求權會因超過法定時間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