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
甲為一名啃老族與中風的父親同住,其父名下留有大量財產,一日甲脅迫其父將原本已擬好的遺囑變更,將原本由甲與其兄乙平分的財產全部改為由甲獨自繼承,試問,甲是否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的原因
民法第1145條有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有以下機種: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而這五種事由又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後者是指,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若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仍有繼承權,如上面的第二種到第五種原因;若是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則屬於絕對失權,縱然,被繼承人選擇原諒繼承人,該繼承人仍然會喪失繼承權。
本案,先不論乙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問題,甲的行為已符合第2款之情形,若他的父親沒有選擇原諒甲,甲自然會喪失繼承權,比較值得注意的是,甲雖然喪失繼承權,但甲如果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兒女時,他的兒女代位繼承甲的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