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一)

阿豪今年17歲他與機車行老闆訂定買賣機車的契約,此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7條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同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從條文可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並非無效,而是要看他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允許,屬於效力未定,若法定代理人允許,則意思表示有效;反之,若不允許則無效。

例外之規定

民法第77條但書另有例外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及日常生活所需,則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前者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受他人贈與;後者如高中生去書局買文具者,皆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相對人之催告權

民法第80條規定: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由此可知,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約的當事人,發現簽約對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得第一個月以上的時間,詢問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該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超過期限未回覆,則視為拒絕承認該契約。

 

本案,17歲的阿豪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買機車非生活所需,他與機車行老闆的買賣契約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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