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小范開車上班途中,于停等紅燈時突然遭到後車追撞,他下車一看肇事司機手部挫傷,但雙方都無車損,小范基於上班要遲到了,遂逕自離去,小范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之要件: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要符合本罪的要件須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機車、電動自行車等皆屬之。並且在交通事故時有人發生受傷或死亡時,行為人未等警察及救護人員到場自行離去即構成被罪。

    實務上最冤枉的案例是,若是被撞的人沒事,撞人的人自己受傷呢?是否構成本罪?由於肇事二字會讓人誤以為自己沒錯就可以自行離去,而過去常有案例,被撞的苦主被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所以,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認為舊法,「肇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而新法將肇事二自刪掉,並明文將無過失的苦主規定在第二項,規定只要有逃逸行為就符合本罪要件,但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反面來說,就是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也有機會不減。因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不只有被害人之生命與身體,也保護公共交通安全及協助警察確認責任的歸屬義務。因此,只要開車出車禍有人受傷,不論是撞人的或被撞的,都有義務留在現場,並通知警察及醫護人員。

 

  本案,小范雖無過失,但仍有義務留在現場,並通知警察及醫護人員到場,其逕自離去,自然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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