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
我國著作權採二元說,將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顧名思義即是,著作人就其所創作之物所享受有關人格上之利益,立法上保障此權利者即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之種類
著作人格權,依我國著作權法又可分為三種,分別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又有稱禁止醜化權),分別說明如下:
公開發表權:是指著作人得就其所創作的作品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此為著作權法第15條所明文規定,而公開的方式不限於口述,包含同法第3條所列舉之上映、演出、散布…等行為皆屬公開發表。
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同一性保持權:是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也就是說,不得擅自修改他人著作的姓名、標題、主體內容等,皆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
著作人格權之消滅
依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有此可知著作人格權不會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如果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受侵害,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並且得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