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修正
由於發生外役監之受刑人身分有爭議、屢次違反規定,甚至是殺警的重大社會事件,因此,立法院特別修正外役監條例來平息民怨,這次修正的重點有:
外役監審查更為嚴格
將原本之積極要件規範更嚴格,原本只要服刑兩個月修法後服刑執行初犯要刑滿3分之1,累犯要2分之1才可申請。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無危害 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可能。要三個要件滿足才可以申請外役監。
不得申請外役監的犯罪
關於消極要件部分,尚未修正前之規定為累犯、另有保安處分要執行脫逃罪、撤銷假釋、性侵、家暴、毒品等犯罪。修正後新增之規定,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發起組織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保護令罪、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發起組織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保護令罪。重罪(最輕本刑十年以上、增加刑法特定犯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逾五年、假釋中再犯罪)。
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事由
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
受傷或罹病
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
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