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
修改第一審之訴訟制度
在112年以前,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是採三級二審制,也就是說我國設立最高行政法院外,在台北、台中、高雄各設立高等行政法院,在地方法院則增設行政訴訟庭,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第一審的審理法院也不同,可能是高等行政法院,也可能是地方發願的行政訴訟庭。
行政訴訟庭所審理之案件
簡易訴訟的第一審
保全證據案件
交通裁決事件
收容聲請
保全程序案件
強制執行案件
上述之案件原則上第一審皆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來審理,而救濟則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不是此等案件,則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皆為高等行政法院,若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此即所謂的三級二審制,有別於普通法院的三級三審制。
112年8月15日後
新法修正後在台北、台中及高雄的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而後將原本由上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案件全部併入高等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但由於台灣知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為了方便民眾提起與進行訴訟,特別新增巡迴法庭、遠距審理及線上起訴等制度,以達到便民的效果。
將訴訟金額作修正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的訴訟金額由舊法的新台幣40萬元調高為50萬元,也就是說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列之案件,原則上其訴訟標的的價值在50元以下者皆屬簡易訴訟程序。而在通常訴訟程序中又以150元劃歸新級距,有關150萬元以下的關於稅捐課徵、服行政機關裁罰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雖屬通常程序,但此等案件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其他修正部分
此次修法最值得注意的即是管轄法院的變更與訴訟金額的改變。但尚有其他地方做出修正,其部分有: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之司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