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養育無自救力之父母一定會成立遺棄罪嗎?
新聞上時不時都會出現有影星成名後,他們的父母跑出來要控告已成名的子女遺棄罪,試問子女不撫養父母一定會成立刑法第249條遺棄罪嗎?
有義務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需要對無救濟之人有遺棄行為,或是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行為,對於此等行為有發生死亡之危險即成立本罪。但並非任何人都會犯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本罪的刑為主體虛有依法令或是契約有養育保護義務者,才有可能犯本罪。
遺棄罪之特殊阻卻違法事由
雖然刑法第294條規定子女有無助養育之義務,但此義務並非絕對,若有刑法第294條之1的情形,則子女縱有遺棄行為也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須注意的是,第4款之2年需未盡義務要連續兩年才行,如不負責任的父親,1年又364天未盡扶養義務,但未滿2年又回來撫養子女1個月,又失蹤1年又364天,以此模式循環到子女成年,此時亦不符合第4款之要件。
由此可知,子女在刑法第294條之保護義務並非絕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