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小王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批評時事,文中引用了主計總處所作成的圖表且未經主計總處之同意,試問小王是否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著作權

        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權則是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財產權與人格權,此為著作權法第3條所明文規定,由此可知著作權又可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而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包含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不得為著作標的之事項

        並非所有的著作都可以成為著作權之標的,以下所列之事項即為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標的之著作: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上述之著作既然不能成為著作之標的,自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他人自然可以使用上述之著作。

 

        本案小王所發表之文章引用主計總處之資料,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2款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因此,小王並未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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