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
近來新竹市長因在擔任立委任內涉及貪污事件遭到檢察官起訴,但對於他與資策會間涉及的背信最獲不起訴處分,一般民眾大該都了解起訴的意義,而關於不起訴處分,可能就不太了解,本文針對不起訴處分來做介紹:
偵查的開始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案件偵查後可能產生的結果之一,所以要了解不起訴處分前要先了解偵查的開始,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也就是說檢查只要知道有犯罪的情形就應開開始偵查。
不起訴處分
經過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如果發現沒有起訴的必要或是欠缺公訴之要件,而決定不將案件送往法院審判,而是對外表示不要提起公訴而做出一個處分,此即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之原因
不起訴處分的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有10種及第255條,分別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十一、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此等情形無非是欠缺訴訟要件及欠缺處罰條件,又稱為絕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與前述絕對不起訴不同,前面的原因只要案件有符合要件,檢察官就不可以提起公訴,而相對不起訴是指法律賦予檢察官裁量的空間,決定提起公訴與否,其刑有,微罪不舉、無執行實益及緩起訴處分粉別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至254條。
看完上面的不起訴理由後,我們可以做出以下思考模式,當檢察官偵查後發現有絕對不起訴處分的情形則應該提不起訴處分,如果沒有則在考慮有沒有相對不起訴之情形,此時檢察官有權決定要不要依第253條、第254條…等規定是否為不起訴處分,如果都沒有上述情形,檢察官即應起訴,間案件交由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