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示救濟

        小范向市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但是政府拒絕小販之申請,而拒絕小販之行政處分中並未告知救濟時間,試問未告知救濟期間是否會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教示制度

        由於並非所有的人民都具備法律之專業,且大多數之人也都不了解政府的行政流程,因此,人民自身權利受政府侵害時,往往不知道該如何救濟或示該向何機關提起救濟?有鑑於此,立法者特別課予行政機關義務,在對人民為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受處分之人民應如何提起救濟及救濟之時間、方法等相關事項,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6條亦有相關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行政處分欠缺教示

行政處分教示之瑕疵通常有兩種,分別示時間與機關之瑕疵:

        時間之瑕疵即是,行政機關告知的救濟時間與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不同,如果機關所告知的時間有誤,機關應通知更正,此時救濟期間由人民收到更正通知時起算;若人民信賴錯誤的時間,導致其無法在通知後的時間提起救濟,人民仍在錯誤的期間內提出救濟,此時應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處分機關未告知時間或未更正錯誤的時間,在人民收到處分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仍屬於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如果行政機關告知的救濟機關有誤呢?依行政程序法第99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機關,應在10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並視為已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教示錯誤的法律效果

        行政機關的教示錯誤並不會影響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因此,當行政機關未告知握告知錯誤的救濟期間、救濟機關時,行政處分不會因此等錯誤產生無效獲得撤銷之法律效果,該行政處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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