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認

        之前有提到關於推定為婚生子女之情形,曾有案例出現依民法第1062條及1063條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但該子女的生父確實另有其人的情況,婚生否認之訴即是針對此等情形下所訂定的制度。

        婚生否認訴訟依提起訴訟的原告不同又可分為否認子女之訴與子女否認生父之訴,以下分別說明之:

否認子女之訴

        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需有否認權,依現行之法令規定得提起之人為夫妻之一方與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其法源依據前者為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後者則是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此外,需注意的是,二者得提起期間也有不同的限制,夫妻的一方提起時,以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2年內為之;繼承權被侵害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1年內為之。

子女否認生父之訴

        民法第1063條原本並未規定子女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子女與實際血緣上的生父有知悉的權利,此涉及到人格權,因此,修正民法第1063條,改為現今的條文內容,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不僅夫其一方得提起,子女也可以提起否認之訴,而子女提起訴訟的除斥期間也是2年,如果子女在尚未成年時知道親生父親另有其人,該起歲時間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值得注意的是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原告只有夫妻之一方、子女及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為了保護婚姻的和諧及家庭的安定,法律並未賦予實際上有血緣關係的生父有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之權利。

婚生否認訴訟之被告

        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一定要有被告,而此類訴訟的被告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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