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老蕭與房東訂立一個租約,出租一間套房出租期間為一年,但老蕭在承租該套房第4個月時,房東將老蕭所承租的套房賣掉,試問房屋經過買賣後是否會影響原本老蕭之使用權?

原則不影響原租約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所有權不破租賃或稱買賣不破租賃之明文規定。此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對於承租物的使用收益權,也就是說只要在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後,並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即使該租賃物的所有人於出租期間有所變動,也不會影響先前所所訂立之租賃契約。

例外情形

        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不動產之租賃契約之期限過長,且未經公證的情形下,買受人無法由外觀可知原房東與承租人實際租賃情形,此時要買受人概括承受此不利情形,難免有失於交易公平,因此,對於5年以上且未經公證之租約,並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本案,老蕭的租約期限為1年,並無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例外情形,因此,依同法第1項之規定,該租約未受影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