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累犯是刑罰加重處罰事由的一種,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同時具備累犯身分時會加重刑罰,其目的在於累犯知人刑罰反應力較一般人薄弱,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其規定在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從文義可知,累犯須滿足以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除字面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外,此要件也包含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易刑處分執行完畢等情形。但假釋中再次犯罪時不算入此要件。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即受刑人已執行所犯之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而經特赦之情形。需注意的是此處之赦免不包含大赦。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

        累犯只有在刑之執行完畢後起算五年內故意犯罪才得以加重處罰,如果超過五年則不計入累犯之列。此外,累犯制度之目的在於對刑罰反應較弱之人有加重處罰,過失犯則與立法目的無關,因此,過失犯不會有累犯的問題。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也就是說只又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等最有累犯之適用、不包含刑法中只有處罰拘役或罰金之罪名。

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

        依刑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因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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